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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试管婴儿可选男女吗_供卵试管医院_宫腔积脓护理措施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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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宫腔积脓护理措施

  宫腔积脓是妇科疾病的一种,多是由于妇科炎症引起,这种病随着年龄增长,发病率越高由于老年女性身体各项机能减弱,免疫力下降,很容易感染细菌病毒,再加上宫颈管萎缩,感染严重的情况容易引起宫腔积脓。所以此种病常见于老年女性群体。下面一起了解一下宫腔积脓护理措施吧。

  首先,应该对病人进行心理疏导。由于病程比较长,位置比较私密,病人的思想包袱可能比较大。在护理中要对病人保持绝对的耐心,慢慢引导耐心倾听病人诉说。一一解释病人的顾虑,帮助病人建立消除病魔的信心。

  其次,提供良好的环境,让病人休息好,保持充足的精神。最好半卧位,这样有助于脓液积聚。鼓励患者进食,保证足够的营养,可以吃一些高热量高蛋白的流食或者半流食,以补充水分。勤换内衣**,勤洗澡,保证会**干燥清洁。

  最后,积极给病人宣讲健康教育,嘱咐病人注意个人卫生,加强体育锻炼,增强抵抗力。

  宫腔积脓的原因

  子宫对每个女性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子宫出了小问题,往往会波及身体其他地方。宫腔积脓是子宫腔内的脓液积滞导致的一种疾病,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宫腔积脓的原因。

  宫腔积脓是宫腔内的炎性分泌物不能排出或者排出不畅尔形成的脓性积液。顾名思义,本病的发生必须有两个必要条件:有脓液生成和宫颈管狭窄闭锁。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子宫内膜炎是导致宫腔积脓的最直接原因。但是并非所有子宫内膜炎患者都会宫腔积脓,这是因为宫颈管有引流的作用。只有宫颈管狭窄或者阻塞时,宫腔内炎性脓液才无法顺利排出形成宫腔积脓。

  造成宫颈管狭窄闭锁的原因有很多。急性或慢性子宫内膜炎可能会造成宫颈管阻塞。如果患有宫颈恶性肿瘤,也可能会造成宫颈管狭窄。绝经后妇女,身体各项功能减退,免疫力下降,各种致病原微生物容易趁虚而入试管婴儿可以不放肚子里面么,使得宫颈管粘连变窄。这也是宫腔积脓在老年妇女身上比较多见的原因。

  宫腔积脓有哪些症状

  宫腔积脓如果不及时治疗,可能会引起其他并发症,甚至可能导致不孕,影响生育。宫腔积脓都有哪些症状呢?

  宫腔积脓一般临床比较少见,容易被误诊。一般老年妇女或者做过宫腔放射治疗的人比较多见。由慢性子宫内膜炎形成的宫腔积脓一般没有特别明显症状,经过妇科检查才会被发现。临床上妇科检查时,发现子宫增大,柔软,触压有触痛感。子宫旁边组织也可能明显增厚,出现包块。如果用子宫探针插入宫颈内会有阻力感并且有脓液渗出,阻力程度越大说明积脓越严重。通过B超检查会发现子宫增大,宫腔内有液性暗区。

  子宫内膜癌患者,或者有宫颈手术史和宫颈做过恶性肿瘤放疗的患者,可能会出现下腹疼痛、发热、寒战等症状,甚至可能全身都不舒服。

  小编提醒,宫腔积脓比较少见易被忽略,为了自身健康,女性朋友们要定期体检,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早就医。有慢性子宫内膜炎的女性,除了及时治疗外,更应该定期体检或做妇科检查。

  宫腔积脓和宫腔积液一样吗

  很多人分不清楚宫腔积脓和宫腔积液,往往把它们混淆,认为这是两种一样的病只是叫法不同。那么宫腔积脓和宫腔积液一样吗?

  宫腔积液是子宫积液的另外一种称呼,宫腔内的炎性渗出物无法排出,或者排出不顺畅即形成宫腔积液。这种积液可能是液体,也可能是血液。宫腔积液可分为生理性积液和病理性两种。专家介绍,很多女性都有一点点积液,尤其在排卵前后,这种是生理性积液,另外孕早期也可能会出现宫腔积液,这些都属于生理性的,不需要专门治疗,生理期过后会自己消失。除此之外其他的宫腔积液都是病理性积液。病理性积液需要经过医生诊断治疗,如果不及时治疗,可能会导致盆腔炎等其它疾病,甚至会影响生育。

  宫腔积脓是病理性宫腔积液中比较严重的一种,它主要是宫腔内积滞有脓液,一般是由于急性或慢性子宫内膜炎导致宫颈阻塞,以致于宫腔内炎性分泌物无法顺利排出。经过积极治疗,一般性宫腔积脓可以治愈。

  如何预防宫腔积脓

  宫腔积脓虽然临床并不多见,但是一旦发病,损害人体健康,还可能引起很多并发症。这种疾病多见于老年女性或有放化疗史和宫颈手术史的女性。预防宫腔积脓可以从以下方面做起:

  1、注意个人卫生,尤其是绝经后女性,勤洗澡,勤换内衣裤,注意外**清洁。女性进入老年期后,身体各项机能减退,雌激素分泌减少,生殖器官萎缩,免疫力下降,很容易感染细菌病毒,引起妇科疾病。注意个人卫生,减少细菌进入人体的机会。

  2、适量体育锻炼,增加身体抵抗力。很多研究表明,适当的体育锻炼,不仅能锻炼身体,还可以使身心愉悦。

  3、保持乐观开朗的心情。心情好,精神就会好,精神好可以增强免疫力。

  4、预防子宫内膜炎的发生,如果有子宫内膜炎,要及时就医,积极根治。

  5、定期体检或做妇科常规检查。老年妇女更应该定期体检,以便及早发现问题。

浙江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二胎政策说明

浙江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二胎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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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孩全面时代到来,各个省份也相继对各省的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及完善。那么2020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容有哪些呢?下文有喜网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基本信息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颁布时间:2020-01-14

实施时间:2002-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法律修订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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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九条 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情形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再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

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可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弃婴、溺婴、非法收养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定期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和保健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七天的假期,工资照发。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经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予以保证。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社会救助。

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条 2020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者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第三十四条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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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

第三十六条 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照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

第三十七条 农村居民、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 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同时废止。

2020年浙江省二胎政策说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浙江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夫妻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

2、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3、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综上便是关于“浙江省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介绍,希望上述内容能够有效帮助到大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个地区的发展不同,所以制定的相关规定都是不同的。因此,上述生育政策只针对浙江省内的朋友参考,其他地区的朋友还需要到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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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看。a、图形b超单GS-胎囊也叫孕囊。月经规律28 ~ 30天的女性,在供卵试管医院的选美比赛中,绝经35天后可以看到宫腔内的胎囊。胎囊直径在妊娠第6周约为2厘米,妊娠第10周约为5厘米。胎囊位于子宫底部、前壁、后壁、上部和中部是正常的;形状为圆形、椭圆形,清晰如常;如果胎囊不规则、模糊、位于下方,孕妇同时出现腹痛或阴道出血,则可能流产。胚胎芽的早期胎儿。b胚芽CRL——头臀长是胎儿头臀之间的距离,表示与胴体纵轴平行测量的最长轴,主要用于确定胎龄7-12周。估计胎龄(周)在6-13周=头臀长6.5(cm)FH——胎儿头部轮廓正常,缺损变形不正常,脑中线未移位,脑积水正常。BDP——胎儿头部左右两侧之间最宽部分的长度,也称为“头部大横径”。足月时应达到9.3厘米或以上。根据一般规律,怀孕5个月后,基本上与怀孕月份重合,也就是说,BPD在28周(7个月)时约为7.0厘米,在32周(8个月)时约为8.0厘米,以此类推。怀孕8个月后,平均每周增加0.2 cm左右是正常的。当前期无法通过CRL确定预生产日期时,往往由BPD预测;中期以后,估计胎儿体重时往往需要测量数据。h-胎心b超过孕7 ~ 8周,孕前6周末可见胎心搏动。胎儿心跳的正常频率是每分钟120-160次。FL-股骨长度是胎儿大腿骨的长度,也称为“大腿骨长度和股骨长度”。指胎儿大腿根部到膝盖的股骨长度。其正常值与相应孕月的BPD值相差约2-3厘米,与BPD相比为9.3厘米,股骨长度应为7.3厘米;BPD是8.9厘米,股骨长度应该是6.9厘米,等等。一般在怀孕20周左右,通过测量FL来检查胎儿的发育情况。SP-Spine胎儿脊柱在妊娠12周后可见,妊娠20周后可明显分辨。胎儿脊柱持续正常,缺损不正常,可能导致脊柱畸形。FM-胎动b高于孕8 ~ 9周。强是正常的,弱可能是胎儿在睡觉,也可能是不正常的,要结合其他项目综合分析。脐带——在正常情况下,脐带应该漂浮在羊水中。如果在胎儿颈部看到脐带图像,脐带可能会缠绕在颈部。PL-胎盘位置表示胎盘在子宫壁的位置。正常足月胎盘厚度应在2.5-5厘米之间。GP(胎盘级)胎盘一般分为0、I、II、III级:I级为胎盘成熟早期,回声均匀,可见于孕30-32周;级表示胎盘接近成熟;级表示胎盘成熟,胎盘内钙化较多,以小沙粒为特征,一般不会对胎儿生命构成威胁,但应引起重视。越接近足月,胎盘越成熟,回声不均匀。AMN——羊水MVP(绵羊池中最大垂直羊水深度)在3-7 cm之间正常,绵羊水增加超过7 cm,羊水减少3 cm以下。AFI(羊水指数)以孕妇肚脐为中心,分为上、下、左、右四个区域。羊水指数可以通过将四个区域的羊水深度相加得到。孕晚期羊水指数正常值为8 ~ 18 cm。超过18厘米是羊水增多,和更少

  胎儿脐动脉收缩压与舒张压的比值与胎儿血液供应有关。当胎盘功能失调或脐带异常时,这个比例就会异常。正常妊娠,随着胎龄的增加,胎儿需要增加S才能减少,增加D才能增加,比例会降低。短期妊娠,S/D小于3。胎儿B常见的缩写是TCD:小脑横径HC:头围AC:腹围FTH:胎儿腿部皮下脂肪厚度,胎儿体重Y(g)的估计值公式如下:公式1:Y=-4973.72 260.69HC公式23360y=-2686.60 171.48ac公式:y=-2232.56AC——腹围APTD——腹厚,又称“腹径”。在检查胎儿腹部发育和估计胎儿体重时,需要测量这些数据。BDP——双顶径头部左右两侧最长部分的长度也叫“头部水平大径”。前期无法通过CRL确定预生产日期时,往往由BPD预测;中期以后,估计胎儿体重时,往往需要在体外受精医院的选美比赛中测量数据。CRL——头臀长是头臀距离,表示与胴体纵轴平行测量的最长轴,主要用于确定7~12周的胎龄。HC——头围FL——胎儿的大腿骨长度,又称“大腿骨长度”。大腿指

  大 腿根部到膝部的长度。一般在妊娠 20 周左右,通过测量 FL 来检查胎儿的发育状 况。 GS——胎囊月经规则的妇女,停经 35 天,B 超就可在宫腔内看到孕囊。 在怀孕 1.5 个月时孕囊直径约 2 厘米,2.5 个月时约 5 厘米。胎囊位置在子宫的 宫底、前壁、后壁、上部、中部都属正常;形态圆形、椭圆形、清晰为正常;如胎 囊为不规则形、模糊,且位置在下部,孕妇同时有腹痛或阴道流血时,可能要流 产。 HL——肱骨长 TTD——腹部的宽度,又称为“腹部横径” 。在妊娠 20 周之后,与 APTD 一起来对胎儿的发育情况进行检查。有时也会测量腹部的面积 GP——胎盘分级,一般胎盘分为 0,I,II,III 级,有时还有 III+级 AFI——羊水指数,做 B 超时,以孕妇的脐部为中心,分上,下,左,右 4 区域,将 4 个区域的羊水深度相加,就得到羊水指数,孕晚期羊水指数的正常 值是 8~18(24)厘米。 S/D——胎儿脐动脉收缩压与舒张压的比值, 与胎儿供血相关, 当胎盘功 能不良或脐带异常时此比值会出现异常,在正常妊娠情况下,随孕周增加胎儿需 要增加 S 下降,D 升高,使比值下降,近足月妊娠时 S/D 小于 3。 双顶径:BPD 代表胎头双顶径,是指胎儿头两边直径测量的数据,也是 推算胎儿大小的指标之一。供卵试管医院选美中宜和棒 按一般规律, 怀孕 3 个月时小于 3 厘米;在怀孕 5 个月 以后,基本与怀孕月份相符,也就是说,妊娠 28 周(7 个月)时 BPD 约为 7 厘米, 32 周(8 个月)时约为 8 厘米, 以此类推。 怀孕 8 个月以后, 平均每周增长约为 0.2 厘米为正常。 胎盘位置: 位置是说明胎盘在子宫壁的位置;胎盘的正常厚度应在 2.5~5 厘米之间;有的报告单上将胎盘位置分为 III 级,I 级为胎盘成熟的早期阶段,回 声均匀,在怀 30~32 周可见到此种变化;II 级表示胎盘接近成熟;III 级提示胎盘 已经成熟。越接近足月,胎盘越成熟,回声的不均匀。如果胎盘位置检测过低, 就有可能堵住宫颈口,影响正常的分娩。 羊水范围:羊水范围的数值可以间接的判断胎儿有无异常,一般来讲, 羊水深度在 3~7 厘米之间为正常,超过 7 厘米为羊水增多,少于 3 厘米为羊水减 少。 如果羊水范围过多表明胎儿的神经管或消化道有可能异常;如果羊水范围过少 则可能是胎儿泌尿系统出现了问题。 胎动:胎动能表明胎儿在宫内的正常状况,是用来预测胎儿在宫内安危 的重要信号。从怀孕的第 18~20 周以后,大多数准妈妈可以感觉到胎动了,开始 较轻微,次数也较少。怀孕的 28~32 周,胎动最强烈,怀孕 36~38 周以后,胎 动幅度、次数逐渐减少。胎动在上午 8~12 时比较均匀,午后 2~3 时最少,晚上 6~10 时最频繁。如果报告单写明“有” 、 “强”为正常, “无” 、供卵试管医院选美中宜和棒 “弱”可能胎儿在 睡眠中,也可能为异常情况,要结合其他项目综合分析。 胎囊:胎囊只在怀孕早期见到。在孕 1.5 个月时直径约 2 厘米,2.5 个 月时约 5 厘米为正常。胎囊位置在子宫的宫底、前壁、后壁、上部、中部都属正 常;形态圆形、椭圆形、清晰为正常;如胎囊为不规则形、模糊,且位置在下部, 孕妇同时有腹痛或阴道流血时,可能要流产。 胎头:轮廓完整为正常,缺损、变形为异常,脑中线无移位和无脑积水 为正常。BPD 代表胎头双顶径,怀孕到足月时应达到 9.3 厘米或以上。按一般规 律,供卵试管医院选美中宜和棒 在孕 5 个月以后, 基本与怀孕月份相符, 也就是说, 妊娠 28 周(7 个月)时 BPD 约为 7.0 厘米,孕 32 周(8 个月)时约为 8.0 厘米,以此类推。孕 8 个月以后,平 均每周增长约为 0.2 厘米为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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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心:有、强为正常,无、弱为异常。胎心频率正常为每分钟 120-160 次之间。 股骨长度:是胎儿大腿骨的长度,它的正常值与相应的怀孕月份的 BPD 值差 2-3 厘米左右,比如说 BPD 为 9.3 厘米,股骨长度应为 7.3 厘米;BPD 为 8.9 厘米,股骨长度应为 6.9 厘米等。 脊椎:胎儿脊柱连续为正常,缺损为异常,可能脊柱有畸形。 脐带:正常情况下,脐带应漂浮在羊水中,如在胎儿颈部见到脐带影像, 可能为脐带绕颈。 胎位为先露部的代表在产妇骨盆的位置,亦即在骨盆的四相位--左前、 右前、左后、右后。 顶先露的代表骨为枕骨(occipital,缩写为 O);臀先露的代表骨为骶骨 (sacrum, 缩写为 S);面先露的为下颏骨(mentum, 缩写为 M);肩先露的代表骨为肩 胛骨(scapula,缩写为 Sc)。 胎位的写法由三方面来表明: 1、代表骨在骨盆的左侧或右侧,简写为左(L)或右(R); 2、代表骨名称,如顶先露为“枕” ,即“O” ,臀先露为“骶” ,即“S” , 面先露为“颏” ,即“M” ,肩先露为“肩” ,即“Sc”; 3、代表骨在骨盆之前、后或横。例如顶先露,枕骨在骨盆左侧,朝前, 则胎位为左枕前(LOA),为最常见之胎位。 各胎位缩写如下: 顶先露有六种胎位: 左枕前(LOA)左枕横(LOT)左枕后(LOP)右枕前(ROA)右枕横(ROT)右枕后 (ROP) 臀先露有六种胎位: 左骶前(LSA)左骶横(LST)左骶后(LSP)右骶前(RSA)右骶横(RST)右骶后 (RSP) 面先露有六种胎位: 左颏前(LMA)左颏横(LMT)左颏后(LMP)右颏前(RMA)右颏横(RMT)右颏后 (RMP) 肩先露有四种胎位: 左肩前(LScA)左肩后(LScP)右肩前(RScA)右肩后(RScP) fjqorb 怀孕初期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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