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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代孕会有她的基因吗-南京通过代孕获得龙凤胎-孕产_泡脚出很多汗做试管婴
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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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胚胎等级越高,乌克兰试管婴儿?成功率越高
  胚胎等级是指发育速度、细胞分裂均匀性、细胞数量和胚胎碎片程度等因素的组合。发育速度越快,细胞越均匀,细胞数量越多,胚胎碎片越少,胚胎称为一级(A级)胚胎,另一个称为四级(D级)胚胎。
  不考虑胚胎基因的问题,一级胚胎的质量和发育潜力自然比胚胎质量差的四级胚胎高很多。根据囊胚腔的大小,是否孵化,以及内细胞团中滋养层细胞的数量级排列结构,5AA级囊胚属于质量最高的囊胚,其质量、活力和着床能力均高于其他等级囊胚。
  因此,无论是发育第三天的早期胚胎还是胚泡期的胚胎,胚胎质量越好,发育潜力越强,生命力越旺盛。
  一些家庭可能在胚胎移植过程中遇到过这个问题。他们明明移植了所谓的高级胚胎,但还是失败了。患者可能会疑惑。不是胚胎等级越高试管成功率越高吗?其实不是这样的。
  胚胎等级只是用形态学标准对胚胎进行的一种分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胚胎的质量,确实可以影响试管婴儿,的成功率孕产,但只是影响试管婴儿成功率的一个因素,因为这并没有把染色体、基因等遗传因素加在一起进行判断。所以不能保证胚胎会健康。没有通过基因筛查的细胞可能评级较好,但移植回母体子宫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发育会因自身缺陷而被子宫淘汰。因此不孕不育,胚胎等级越高,试管婴儿成功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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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长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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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超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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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短期计划
  月经周期第二天使用CnRHa,同时给予促性腺激素,直至注射HCG。该方案主要利用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释放激素后短暂的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的突然释放效应,减少外源性促性腺激素的剂量和时间。短期计划适合对超排长期计划反应差的人。
  4.超短方案
  在月经周期的第2-4天短期使用CnRHa制剂,从月经周期的第3天开始使用促性腺激素如HMG。这个方案只用了GnRHa引起的FSH和LH的快速释放。超短方案适用于年龄较大、卵巢反应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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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抗凝血方案
  以与上述相同的方案使用Gn,在第6天或卵泡直径达到14mm时,加入GnRH-a拮抗剂,每天0.25mg皮**射,直至HCG日,如上使用HCG。
  6.微刺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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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关于如何泡脚和出汗的知识介绍,做试管婴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进入试管婴儿,的准备阶段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确保妇女的身体状况适合做试管婴儿如果患者有内分泌异常、子宫内膜疾病、子宫内膜异位症等。这可能会降低试管婴儿的成功率因此,如果这些条件存在,应该在做试管婴儿之前进行治疗。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可以咨询南方助孕集团****。
辽宁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二胎政策说明

  全国各省/直辖市计划生育二胎政策查询北京二胎政策上海二胎政策天津二胎政策重庆二胎政策江苏二胎政策山东二胎政策安徽二胎政策河南二胎政策河北二胎政策湖南二胎政策湖北二胎政策江西二胎政策陕西二胎政策山西二胎政策四川二胎政策青海二胎政策海南二胎政策广东二胎政策贵州二胎政策浙江二胎政策福建二胎政策甘肃二胎政策内蒙古二胎政策辽宁二胎政策吉林二胎政策黑龙江二胎政策云南二胎政策宁夏二胎政策广西二胎政策新疆二胎政策西藏二胎政策
  随着中国老龄化的现象加重,前几年我们国家开放了二胎政策,但是可以发现我国自然出生率依然自处于下滑的趋势,为此国家推出了生育补助的新政策,很多城市也都做出了相应的政策鼓励。那么,辽宁省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0-11-28
  实施日期:2003-04-01
  发布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实行统一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知识。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组成,并具有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参与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
  (四)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在3个月内办理婚姻登记;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条 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由本人自愿选择医学措施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二)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三)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六)与第(三)项至第(五)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列入财政预算。具体管理及支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满足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四条 逐步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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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第二十八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二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在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的特别扶助金、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三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关怀活动。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过渡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章规定以外,制定其他优惠措施。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属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对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和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接受婚前检查、避孕和节育手术的人员提供生殖健康教育处方和保健教育咨询,指导育龄夫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并建立、健全避孕节育术前知情选择同意书制度和术后随访制度,保障育龄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对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第三十九条 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应持有准许生育的证明。施术单位对无生育证明的,不得为其实施辅助生育技术。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一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向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应当提供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证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居民的,以所在县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比照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缴纳;
  (三)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征收决定的送达、缴纳时限和欠缴处理等,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未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单位,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和取得其他荣誉称号,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扣发其当年奖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生育批准文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医学鉴定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孕情诊断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以及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我国公民要求生育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综上便是对“辽宁省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介绍,希望上述内容能够有效帮助到大家。作为我国公民,清楚的了解我国生育政策是必然的,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省份其生育政策是不一样的,所以对于正打算要小孩的朋友来讲,一定要及时了解所处城市的计划生育政策,便于日后生产。
捐卵取20个卵会怎么样丢失的身份证被冒用 樊城一女子被人流

  丢失的身份证将如何被冒用取20个鸡蛋?【襄阳晚报讯黄记者孙秀婷】一名女子的身份证丢失后,在医院里竟然被别人用来打胎。社区工作人员去核实的时候,她老公误以为她出轨了。警方提醒,丢失身份证后应尽快向派出所报案。捐鸡蛋拿20个鸡蛋会怎么样
  昨天是世界人口日,今年的主题是“关注少女怀孕”。当天上午,樊城和庐江门捐卵取卵20枚。桥营、十字街、洪超等社区开展了相关活动。在路家门社区活动现场,乔女士向社区工作人员讲述了她的经历。
  前一段时间,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来到乔女时嘉,核实她是否在医院接受了堕胎手术。那时候捐20个蛋会怎么样?乔女士的丈夫在家,听到这个消息后立即和乔女士打了起来。如果捐20个蛋会怎么样?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迅速询问乔女士的身份证是否丢失,如果捐献20个卵子,并被告知很久没有丢失,会发生什么情况,从而明确解释了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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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襄阳紫晶妇科医院在2010年成立了计划外怀孕救助中心,救助对象是未婚少女。捐20个蛋会怎么样?自中心成立以来,每月有30至40次门诊辅助手术。因为医院要向计划生育部门上报统计数据,有些未婚女孩怕怀孕后人工流产给自己带来不良影响,所以捐卵取卵20个,就用别人的身份证登记。
  记者在樊城陈老巷、钟鼎街等社区了解到此事时,几名社区计生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在入户调查时也遇到过类似情况,一些居民在丢失身份证后经常被冒用在医院里让人流动。
  对此,警方提醒,身份证丢失后,应尽快向派出所报告并更换。身份证遗失被他人冒用的,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遗失身份证者无需对未执行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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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